资质服务

LICENCE SERVICE


无船承运业务资质申请
NVOCC Application

  • 中国境内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1. 《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提单格式样本。
    5. 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
  • 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Foreign company should submit following documents for NVOCC licence in China
    1. 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Letter of NVOCC Application for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Company seal & signature).
    2. 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境外企业公章)。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Company official seal).
    3.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若提交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确认或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馆认证)。
      Notarized and authenticated Certificate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documents by local Chinese Embassy.
    4. 提单(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正式提单一式三张)。
      Sample of Bill of Lading (3 pieces of original B/L).
    5. 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加盖联络机构公章)。
      Introduction of Local Liaison in China (Liaison’s signature & seal).
    6. 委托书(境外公司委托国内联络机构进行联络的书面材料,该材料需境外公司盖章、日期)。
      Power of Attorney(Company’s seal & signature).
    7. 委托协议书(境外公司委托国内联络机构进行联络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需境外公司盖章或签字及联络机构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日期)。
      Agreement with local Liaison in China(both company & their liaison’s seal & signature).
    8. 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若为国内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Local Liaison’s business registration documents (photocopy with seal).
  • 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1. 《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 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4. 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5. 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

无船承运业务的资质的变更
Amendment of register

  1.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变更申请。
  2.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原名称和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经营范围须含无船承运业务内容,加盖公司公章。
    2. 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为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如英文名称变更,须提交企业注册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如需变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中文名称,无须提交证明文件,仅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做出说明即可。
  4.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 原件、复印件。
    1. 如遗失,请在《中国水运报》、《中国交通报》、《航务周刊》、《航运交易公报》或者中华航运网之一作出遗失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航运网公示公告业务】联系人:姜 涛(先生)  电话:021-65855037  手机:13816276639。
    2. 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新提单及原提单。
    1. 新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2. 正式提单一式2份,提单样本一式3张。
    3. 规范新提单背面承运人定义。示例:
      1. “Carrier”means the company stated on the front of this Bill of Lading on whose behalf this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signed.
      2. “Carrier” means XXX.(“XXX”即申请书中公司的英文名称。)
  6. 选择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提供经保险机构签批更名后签发的新保险单。
  7. 公司联系方式,包括:公司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无船承运业务的资质的延期
Amendment of register

  1. 延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申请书。
  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公司提供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3. 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 已签发提单(正本)。
  5. 如投保责任保险,提供已续保保证金责任保险证明材料(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以及保险费缴费发票)。
  6. 已履行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手续的证明(上海航交所受理运价备案的回执)。
  7. 公司联系方式。

无船承运业务的资质的注销
Cancellation

  1. 申请书。
    1. 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注明申请退回保证金的开户行名称、银行帐户。
    3. 办理分公司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由母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 经营范围内已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税务部门开具的已缴销无船承运业务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证明。
  4.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
  5. 公司联系方式。

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的常见问答
Q & A

  1. 经营何种业务需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的规定,凡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需向交通部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2. 何时开始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的提单登记和交纳保证金?
    答:2002年1月1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交通部即开始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的提单登记手续和交纳保证金或责任保险。 符合条件的,由交通部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
  3. 哪类企业可以申请经营或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答:(1)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 (2)外国(境外)公司;
  4. 外国(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是否还需要在中国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答: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外国(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必须在中国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或者投保责任保险。
  5. 外国(境外)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已在中国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的登记手续,是否就可以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签自己的提单?
    答:外国(境外)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在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的登记手续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便可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提单可在中国流通,但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签发提单。在中国无住所的外国(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须指定一个联络机构,负责海运条例及有关司法程序的联络。
  6. 总公司在外地,分公司设在上海,是否也要办理提单登记手续和交纳保证金?如何办理?
    答:需要办理。首先,由总公司办理提单登记手续,交纳保证金80万或者投保责任保险,(详见前答),然后由分公司提交有关分公司相应资料(营业执照影印件,总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提单样本等),办理登记手续,交纳保证金20万或者投保责任保险(每设立一个分公司)。
  7. 由分公司直接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80万,是否可行?
    答:否。必须由总公司办理提单登记手续,交纳保证金80万或者投保责任保险,(详见前答),然后由分公司提交有关分公司相应资料,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再交纳保证金20万或者投保责任保险。
  8. 经过登记的提单样本,是否可以修改?
    答:经过登记的提单样本,如需修改,必须重新进行提单修改登记。
  9. 交通部对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如何进行处置?何时开始?
    答: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交通部或其授权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将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部将针对执行情况,进行查处。